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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森林资源!浙江进一步完善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18 09:47 信息来源:浙江财政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深化林业综合改革、优化金融服务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也是当前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银担协同优势,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抵(质)押范围、贴息范围、贷款利率等,确保林权抵(质)押贷款扩面、增量、提质、增效。自2020年10月2日开始实施。

(一)贷款对象与借款人

贷款对象:合法持有《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证》等土地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包括企业法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场)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林权抵(质)押贷款的贷款对象。

(二)贷款期限与利率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用于林业生产的,原则上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但不应超过受抵(质)押林权的剩余期限。  

贷款利率:林权抵(质)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LPR+200BP执行。

(三)贴息对象与范围

贴息对象: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质)押贷款,贷款用途符合规定贴息范围的借款人。  

贴息范围:对符合以下用途之一的林权抵(质)押贷款予以财政贴息:(1)农村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包括: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林下经济发展,木本粮油、干果水果、种苗花卉、木材、竹子、茶叶等生产经营与加工,以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生产经营项目;(2)农村生产设施建设项目;(3)以森林为依托的农家乐、森林康养等森林休闲产业项目。  

借款人应根据申请贴息时承诺的用途使用贷款,严禁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四)贴息标准与期限

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范围,且在贷款合同期内未享受省级及以上各类财政补助和贴息的贷款项目,省财政按年利率3%给予贴息。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提高补贴比例。  

贴息期限:在林权抵(质)押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按贷款实际使用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五)结算年度与承办银行

结算年度:贴息资金按日历年度结算,一年一贴。  

承办银行:各地开展林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贷款贴息承办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各地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

(六)贷款管理与贴息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林权抵(质)押贷款专项管理,制定严格的申请、审核审批与贷后跟踪管理制度,并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同时填写《浙江省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贴息申请,作出贷款用途、财政贴息以及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承办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对其中符合财政贴息范围的贷款,实施贴息管理,并根据当地规定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浙江省林权抵(质)押贷款贴息资金结报表》,报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其中单笔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林权抵(质)押贷款,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贴息资金申请情况的抽查核实。

(七)贴息资金拨付与发放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因素法分配并及时下达资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各贷款银行编报的贴息资金结报材料,对贴息资金按要求公示后,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一次性或分次拨付至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及时发放给相应借款人。(产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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