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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012-0003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城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012-0003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城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宣城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12-30 22:20 来源: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应急防治指挥部

   2.2  指挥部办公室

2.3  挥部成员单位

   2.4  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2.6  社会化防治组织

3  预防控制

3.1  重点预防区

3.2  监测网格化管理

3.3  检疫监管

3.4  联防联控

3.5  绿色防治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条件及措施

6.3  响应终止

6.4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7.2  善后处置

7.3  奖惩和责任追究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经费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宣传培训

9  附    则

9.1  名词解释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体系,提高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应急能力,控制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的通知》《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安徽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预案》《宣城市关于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相关预案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林长负责制。

  本预案纳入市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治,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应急防治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市长(总林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台、宣城军分区、宣城海关等组成。

  市应急防治指挥部根据林业重大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可对成员单位作适当调整。

  指挥部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组织、协调市级以下各级林长、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监测预防和扑灭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

  (3)负责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应急物资采购和调拨。

  (4)负责协调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实施检疫封锁。

  2.2  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应急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建议,组织检疫封锁、除害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3)发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

  (4)协调、督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5)及时调配应急防治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6)督导受灾县(市、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治工作。

    7)负责灾害信息收集报送和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向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局报告灾害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并通报毗邻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9)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申报的协调等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警工作;制订应急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工作程序;负责检疫检验、防治督查、技术培训;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提出应急经费使用建议。

市应急管理局  协调开展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  协助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积极落实疫情封锁,维持灾害现场治安秩序

  市财政局  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所需补助资金的安排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灾害处置工作指导开展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防治检疫检查工作;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需要,保障应急处置需要调运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物资的输送。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林共发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协调监管及其灾害的联合除治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内有关单位所属林木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水利局  负责市水利局直属水管单位管理的水工程范围内所属林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防治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及时提供检测数据并提出处置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防治现场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负责城市森林和公园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除治工作。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攻关、科技推广等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应急防治期间的气象信息发布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  负责组织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工作;及时播发预警信息、灾情通告、应急处置动态。

宣城军分区  负责所辖驻军营地中林木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宣城海关  负责进出境林木种苗、竹木制品和其他应检物品、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的检疫检验、监管和信息通报工作。

    2.4  县(市、区)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指挥机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总林长)担任指挥长。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林长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协调解决防治中的经费保障、物资采购等重大问题。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成立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家为基础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的管理技术专家构成的专家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负责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情评估和分析,提供应急防治方案技术支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指导灾情处置等工作。

  2.6  社会化防治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机制运用等途径,扶持和发展多形式、多层次、跨行业的社会化防治组织。鼓励林区农民建立防治互助联合体,支持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引导实施无公害防治。

加强社会化防治组织及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完善防治作业设计、防治质量与成效的评定方法与标准。支持防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其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行业自律作用。

    3  预防控制

  3.1  重点预防区

  根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特点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全市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全市各自然保护地和泾县云岭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重点预防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预防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预防灾情发生。重点预防区以外区域为一般预防区,一般预防区要加强日常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及时开展防治。

    3.2  监测网格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全市监测预警体系,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基层林业站和国有林场的监测作用。划定监测责任区,落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对象,实行监测网格化管理。

    3.3  检疫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强检疫监管工作,禁止森林植物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使用带有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禁止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特别是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立检疫追溯信息系统,对应检物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

  3.4  联防联控

  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应急联防联治机制,健全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开展联合防治。

  毗邻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必要时,实行统防统治。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与相邻市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应急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防治信息,定期会商应对措施,开展区域合作。

  3.5  绿色防治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畜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应急防治措施、方法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程;要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优先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环境友好型措施,科学用药,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以及县(市、区)监测站点负责日常数据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等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

  4.2  预警

  4.2.1  预警发布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情况,综合分析其性质、扩散蔓延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经专家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对社会发布。

  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预警信息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及时对社会发布。

4.2.2  防范措施

    市指挥部指导县(市、区)指挥部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加密灾情监测,组织专家组会商,开展灾情动态评估;召开指挥部或办公室会议,研究防范措施,授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磋商),及时备足应急防治物资;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做好应急队伍、物资准备。

    5  信息报告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工作。

  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植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报告。

  对经营管护单位、基层政府上报的调查情况以及单位和个人的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检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为重大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核实后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发生危害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必要的图片、影像资料等材料。

  对引发灾情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难以确定的,在报告的同时,要采集样本送市林检机构鉴定,市林检机构无法鉴定和确认的,应立即送省林检机构鉴定。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范围、危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6.2  响应条件及措施

  6.2.1  Ⅰ级(特别重大)

  响应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发现国内尚无分布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或危害人类健康。

  (2)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流行,危及著名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

  3)松材线虫病全市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

  (4)特殊情况需要Ⅰ级灾情的。

    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并提请省林业局同时启动相应应急机制。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迅速组织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情发生现场,调查分析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和应急防治措施。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调集应急队伍,安排市级救灾资金、调拨物资等。

4)县(市、区)指挥部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照现场工作组的指挥,落实处置方案和具体除治措施。

5)对松材线虫病等爆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鉴定需要采伐疫木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采取先行采伐的紧急除治措施,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款适用于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响应措施。

6)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检查站点的设立,实施疫情检疫封锁,配合防治作业人员做好高速公路两侧林木防治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本款适用于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响应措施。

  (7)当发生重大紧急灾情,必要时及时向省林业局请求支援。

    6.2.2  Ⅱ级(重大)

    响应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响应。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万亩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松材线虫病全市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

  (3)特殊情况需要Ⅱ级灾情的。

    响应措施:

  (1)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迅速组织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情发生现场,调查分析发生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处置方案和具体除治措施。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调集应急队伍,安排市级救灾资金、调拨物资等。

  (4)县(市、区)指挥部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照现场工作组的指挥,落实处置方案和具体除治措施。

    6.2.3  Ⅲ级(较大)

  响应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响应。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3万亩以下。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启动应急Ⅲ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除治措施,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6.2.4  Ⅳ级(一般)

    响应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响应。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3万亩以下。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启动应急Ⅳ级响应,给予事发地必要物资、技术支持。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除治措施,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6.3  响应终止

  负责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害生物灾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扑灭,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决定结束应急工作和后续防治措施,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4  信息发布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信息发布工作,有负责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统一负责。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灾害发生信息,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等,通过省驻宣和市内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后期评估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开展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局书面报告。

  较大以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第三方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市、区)人民政府和林业书面报告。

  7.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相关单位做好清理现场、后续防治、恢复受灾林分、灾后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置工作。

  7.3  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报告和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因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和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高防治业务水平。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灾害鉴定、风险评估、灾害治理及其监理等活动,提高灾害应急防治能力

    8.2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和应急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剂、药械、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建立完善财政常年稳定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模式,确保储备物资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市级建立1个市级储备库,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物资,每年根据需要补充或更新;每个县(市、区)建立1个县级储备库,储备不少于50万元物资,每年根据需要补充或更新。

  应急除治药剂、药械采取实物储备和合同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实物定期更新,合同储备保证及时到位,确保除治工作顺利进行。

  因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各级指挥部可根据就近原则紧急调用所管辖的储备物资。

  8.3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林业有害生物普查、专项调查、预防监测、检验检疫、灾害除治等工作开展。

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和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8.4  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负责当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检测。建立应急通讯机制,及时传输各地灾情监测数据和有关图片,实时掌握灾情发生动态和发生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8.5  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渠道,宣传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等科普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布灾情报告电话,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应急防治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培训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水平和处置能力。

    9  附    则

    9.1  名词解释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指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构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明令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应检物品:包含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一)森林植物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其他产品(不含经高温、高压等工艺生产的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

    (三)乔木、灌木、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

    (四)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检物品。

  9.2  预案演练

  市林业局会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9.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林业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9月7日印发的《宣城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林防〔2009〕1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