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出台《宣城市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增强操作性,特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请于 11 月 26 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林业局联系人邮箱,无修改意见的请出具书面证明(盖章)。
附件:《宣城市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宣城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联系人:周永康;联系电话:3013621;联系邮箱:xclyzlk@163.com)
宣城市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绿色文明之风,通畅绿化尽责通道,优化国土绿化格局,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在对社会公布的指定地点,认建、认养一定数量林木、绿地,以履行义务植树职责的行为。
认建是指按照批准的绿化方案和建设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或投工投劳方式在指定地点新建乔、灌、草植被;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绿化的林木绿地,参照相关养护管理标准,以出资形式委托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或者通过投工投劳对指定乔、灌、草植被进行养护及管理。
第三条 义务植树认建认养坚持自愿、公益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植树认建认养主要采取出资和投工投劳形式。出资形式由单位或个人出资,委托林木、绿地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护和资金管理。投工投劳形式由林木、绿地的产权单位提出明确管护要求,并在绿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绿化建设和管护。
第五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不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本区域内义务植树认建认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日常管理。
鼓励和倡导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建认养的形式履行义务植树的责任,对成效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优先纳入全国绿化模范单位(个人)表彰推荐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的范围为宣城市行政区域内,以发挥经济、生态、社会和景观效益为主要目的的生态公益林、绿色通道、古树名木、风景林地以及其它可以开展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按《宣城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结合文明城市建设、乡村振兴建设等实际,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确定一批林木、绿地组织开展认建认养,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条 林木、绿地的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向本行政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林木、绿地管理单位经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提供可以认建认养的林木和绿地。认建认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地点、面积、株数、范围及权利与义务,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一年,最高不超过三年。
林木、绿地管理单位因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30天向出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告知,并向辖区绿化委员会报备,根据管护时间,按比例退还认建认养费用。
第十条 对同一林木、绿地,多个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表示认建认养意愿的,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认建认养主体。
第十一条 个人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应达到安徽省义务植树尽责最低标准。个人认建绿地或者屋顶、墙体等立体绿化最低不少于3平方米;认养其它乔灌木不少于9株(丛),认养密植灌木、绿篱、草坪不少于30平方米;认养和保护古树名木至少达到1株。
古树名木认养,一般不采取投工投劳形式开展。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形式,交由专业管护机构或单位,按照相应市县绿化委员会批准的管护方案实施认养。
第十二条 个人认建认养采取出资形式的,出资额应不低于所认养的林木、绿地当年所需培育、管护费用。一般应不低于我省义务植树尽责最低折算标准30元/年,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林木、绿地管理单位要对年度单位个人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植树认建认养情况,按年度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在认建认养期内,对所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对委托绿化养护管理的,管护单位每年应向认建认养者提供当年林木、绿地养护信息和具体资金使用信息。
第十五条 对开展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绿化委员会授予相应年度义务植树尽责的证明。其中个人出资1万元以上、单位团体出资10万元以上者,由市绿化委员会授予认建认养证书。
第十六条 以出资形式开展认建认养,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协议标准进行管养,导致林木、绿地毁坏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经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出资单位和个人有权中止认建认养,资金应根据养护时间,按比例退回出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林木、绿地连续认建认养出资金额累积,个人达1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的,可以取得该林木、绿地5年期冠名权。经绿化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造并认养,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享有5年期冠名权。
第十八条 认建认养费用个人达500元以上、单位团体达1万元以上者,允许其在所认建认养的树木、绿地上悬挂或树立认建认养荣誉牌,荣誉牌应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过多挤占绿地空间。
在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未按协议要求履行出资和投工投劳的,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中止认建认养。
第十九条 对因各类建设需要,在认建认养范围内施工、临时或永久占用的,所补偿的对象应为产权单位。对认建认养者可根据施工时间长短、损失大小,酌情退还认建认养者提供的经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公布一批森林旅游企业或单位,落实义务植树尽责地方性福利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建认养履行义务植树公民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宣城市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依据及目的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倡导绿色文明之风,通畅绿化尽责通道,优化国土绿化格局,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森林覆盖率较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宣城市林木绿地认建认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权利与义务、附则四章。与其他省市认建认养办法架构基本相同,结合我省我市实际,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变化:一是明确了个人认建认养的最低标准。根据《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个人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的最低标准;二是明确个人以资代劳最低标准。认建认养采取以资代劳的,根据我省义务植树标准,明确了30元/年的最低标准。三是明确了获得林木绿地冠名权的方式。林木、绿地连续认建认养出资金额累积,个人达1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的,可以取得该林木、绿地的冠名权。
三、主要变化和特点
2020年我市出台了《宣城市义务植树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充分结合了我市接近60%森林覆盖率的地方实际情况,将社会公众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与国家法定义务植树尽责相联系,规定了我市义务植树认建认养尽责和以资代劳尽责的最低标准。结合试行经验,以及国家对“互联网+义务植树”活动的强力推动,在《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的地方优惠条款。
依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认种认养类。指通过直接投工投劳或者捐资代劳,在指定地点新建乔、灌、草植被,或者对指定乔、灌、草植被进行冠名或者非冠名养护的尽责形式。折算标准:认建城市绿地或者屋顶、墙体等立体绿化1平方米;认养其它乔灌木3株(丛),认养密植灌木、绿篱、草坪10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认养和保护古树名木1株,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第六条“捐资捐物类。指自愿向合法公募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国土绿化,或者捐献当地国土绿化急需物资的尽责形式。折算标准:按一类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20元、二类地区(内蒙古、辽宁、福建、山东、广东、湖南)15元、三类地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元的标准,折算完成1株植树任务。”
按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综合以上规定,确定我市义务植树尽责和以资代劳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