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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103-0001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林长办〔2021〕8号 宣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县乡村三级林长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履职尽责十条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宣林长办【2021】8号
发布日期: 2021-03-01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103-0001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林长办〔2021〕8号 宣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县乡村三级林长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履职尽责十条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宣林长办【2021】8号
发布日期: 2021-03-01
宣林长办〔2021〕8号 宣城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宣城市县乡村三级林长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履职尽责十条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1 16:35 来源: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城市县乡村三级林长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履职尽责十条规定(试行)

实施细则》的通知

宣林长办〔20218

 

各县市区党委、县市区政府:

针对当前严峻的松材线虫病防控形势,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宣城市县乡村三级林长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履职尽责十条规定(试行)》制定了相应的督办追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城市委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宣城市县乡村三级林长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履职尽责十条规定(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生态损害是指因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不力而造成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乡村三级林长。

第四条 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问责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失(渎)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督促县乡村三级林长履行疫情防治职责,提高疫情防治成效。

第五条 县级林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启动督办或提请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追责程序,依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对督办或追责情况进行事实认定,确定督办或追责对象,提出处理建议。

1、县级总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党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2、县级总林长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松材线虫病除治任务;

3、县级总林长没有将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纳入对乡镇政府目标考核;

4、县级副总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乡镇林长参加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动员会,并与乡镇签订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状;

5、县级林长没有深入除治现场,调研、指挥、督导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并且每年少于2次;

6、发生较大及以上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事件;

7、发生枯病死松树除治质量不到位现象;

8、发生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松疫木及其制品事件;

9、瞒报、漏报、虚报松材线虫病疫情;

10、干预、插手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项目影响除治工作开展。

对于发生第1、3、4、5、7点情形的,第一次发生将下发工作提示单;如果不能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如果再不改正,将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并全市进行通报。

对于发生第2点情形的,市级副总林长将约谈县级总林长,并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和全市进行通报。

对于发生第6点较大及以上生态损害事件的,依据《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进行追责问责。

对于发生第8点情形的,每一年度发生2次跨县级行政区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松疫木及其制品事件的,将下发工作提示单;发生3次将下发督办函;发生3次以上的,市级副总林长将约谈县级副总林长,并实行林业有害生物考核一票否决和全市进行通报。

对于发生第9点情形的,将下发工作提示单,限期进行改正;如不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影响恶劣的,市级副总林长将约谈县级副总林长,并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和全市进行通报。

对于发生第10点情形的,将下发工作提示单,限期进行改正;如不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影响恶劣的,将提请纪检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条 乡级林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启动督办或提请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追责程序,依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对督办或追责情况进行事实认定,确定督办或追责对象,提出处理建议。

1、乡级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党委会议专题研究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2、乡级林长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市县下达的年度松材线虫病除治任务;

3、乡级林长没有将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纳入对村(居)委会和联系行政村的乡镇副林长的目标考核;

4、乡级林长、副林长没有深入除治现场,调研、指导、检查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并且每年少于4次;

5、乡级副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乡村两级林长参加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动员会,并与村(居)委会签订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状;

6、发生较大及以上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事件;

7、发生枯病死松树除治质量不到位现象;

8、发生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松疫木及其制品事件;

9、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不力,瞒报、漏报、虚报疫情;

10、干预、插手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项目并影响除治工作开展。

对于发生第1、3、4、5、7点情形的,第一次发生将下发工作提示单;如果不能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如果再不改正,将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并全县(市区)进行通报。

对于发生第2点情形的,县级副总林长将约谈乡级林长,并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和全县(市区)进行通报。

对于发生第6点较大及以上生态损害事件的,依据《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进行追责问责(乡级生态损害标准附后)。

对于发生第8点情形的,每一年度发生1次跨县级或者发生2次跨乡镇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松疫木及其制品事件的,将下发工作提示单;发生2次跨县级或者发生3次跨乡镇的,将下发督办函;发生3次及以上跨县级或者发生4次以上跨乡镇的,县级副总林长将约谈乡级林长,并实行林业有害生物考核一票否决和全县(市区)进行通报。

对于发生第9点情形的,将下发工作提示单,限期进行改正;如不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影响恶劣的,县级副总林长将约谈乡级林长,并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和全市进行通报。

对于发生第10点情形的,将下发工作提示单,限期进行改正;如不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影响恶劣的,将提请纪检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村级林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启动督办或提请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追责程序,依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对督办或追责情况进行事实认定,确定督办或追责对象,提出处理建议。

1、村级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村(居)发工作提示单;如果不能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如果再不改正,将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和全县(市区)进行通报。1、村级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村(居)发工作提示单;如果不能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如果再不改正,将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和全县(市区)进行通报。

2、村级林长在每年的10-12月期间没有召开村级副林长、村民组长参加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动员会,积极向群众开展宣传工作;

3、村级林长、副林长没有深入除治现场,协助开展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并且每年少于 8 次;

4、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县、乡镇下达的年度松材线虫病除治任务;

5、村级林长没有将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纳入对包保村民组村级副林长的目标考核;

6、因配合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

7、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不管不问,造成枯病死松树除治质量不到位等现象发生;

8、对松疫木疏于监管,造成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松疫木(包括农村居民使用松木烧材等)及其制品事件;

9、对枯死松树调查不尽责、不及时上报枯死松树情况,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

10、干预、插手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项目并影响除治工作开展。

对于发生第1、2、3、5、7 点情形的,第一次发生将下发工作提示单;如果不能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如果再不改正,将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和全县(市区)进行通报。

对于发生第4点情形的,乡级副林长将约谈村级林长,并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和全乡镇(办事处)进行通报。

对于发生第6、9点情形的,将下发工作提示单,限期进行改正;如不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影响恶劣的,乡级副林长将约谈村级林长,并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和全乡镇(办事处)进行通报。

对于发生第8点情形的,将下发工作提示单,限期进行改正;再次发生的,将下发督办函;发生2次以上跨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松疫木及其制品事件的,乡级副林长将约谈村级林长,并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考核一票否决和全乡镇(办事处)进行通报。

对于发生第10点情形的,将下发工作提示单,限期进行改正;如不改正,将下发督办函;影响恶劣的,将提请纪检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细则由宣城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生态损害认定标准(乡级)

一、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较大生态损害”。

(一)乡镇(办事处)首次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达到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病死树达到750株以上1500株以下的。

(二)松材线虫病疫点乡镇(办事处)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较上年度增加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病死树增加750株以上1500株以下的。

二、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生态损害”。

(一)乡镇(办事处)首次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达到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病死树达到1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的。

(二)松材线虫病疫点乡镇(办事处)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较上年度增加100公顷以上200公顷以下、病死树增加1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的。

三、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特大生态损害”。

(一)乡镇(办事处)首次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达到200公顷以上、病死树达到3000株以上的。

(二)松材线虫病疫点乡镇(办事处)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增加200公顷以上、病死树数量增加3000株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