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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203-0003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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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09
《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9 16:18 来源:安徽省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新修订《森林法》2020年7月1日施行,其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我省现行《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林法〔2017〕92号,2017年11月原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其制定机关与新修订《森林法》规定不一致,其管理对象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对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完全适合我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需要。因此,我省依据新修订的《森林法》,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办法》对完善我省公益林管理制度体系、更好地保护省级公益林有重要意义。其总体考虑:一是落实新修订《森林法》的要求,由省政府制定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二是将省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由原规定的“参照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执行”,细化为一系列具体的保护管理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省级公益林划定条件、林地保护等级、适度利用等制度规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紧扣新修订《森林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基本制度设计,总结我省省级公益林管理经验,在学习借鉴浙江等省份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省林业局组织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充分征求、合理吸纳各市政府、省有关单位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专家论证、合法合规性审查,形成《办法(送审稿)》,于省政府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省委审定。20223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

四、主要目标

制定《办法》的主要目标是,由省政府出台专门制度,将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省级公益林,加强保护管理,形成高效、稳定、可持续的森林生态系统。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2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第1-4条)。阐明了制定依据、省级公益林定义。规定了省级公益林管理职责,主要包括林长职责和部门职责。

第二章划定部分(第5-9条)。明确了划定原则、区划对象、区位要求,对申报、公示、批准公布等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部分(第10-17条)。强调了管理目标、规划保护、管护责任、限制使用、补偿等保护措施,对省级公益林落界成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章调出和补进部分(第18-25条)。明确了调整原则、情形、材料、程序、档案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部分(26条)。明确了施行日期和《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意见》废止规定。

六、创新举措

一是压实管理职责。将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纳入林长制考核。

二是细化区位要求。进一步细化了可以划定为省级公益林的区位要求,将巢湖周边、国家重大线性水利工程两岸、有关保护地列入省级公益林区位范围。

三是强化保护和适度利用。落实规划保护,将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作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重要内容。对适度利用的情形和条件作出规定,规定省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不得低于III级,明确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是指每亩蓄积量5.5立方米以上的林地。

四是完善调出和补进制度。规定了不符合省级公益林区划标准、林权权利人因民生或权属争议要求调出、确无保护价值调出等情形,相应地规定了可以补进的情形。

七、保障措施

一是压实工作责任。将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明确各级林长工作责任和林业部门职责。

二是落实规划保护。将省级公益林划定管理和保护利用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要内容。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设立省级公益林标牌,增强公众依法依规保护省级公益林的意识。

解读人: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 徐承奎

解读机关:森林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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