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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212-0001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本)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1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684B/202212-0001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宣城市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本)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1
宣城市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本)
发布时间:2022-12-01 16:43 来源: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  理  依  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事项类别 备注
1 林业普法宣传 1.《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办公室
(市委林长办秘书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2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一款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3 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4 国有林场、苗圃投诉咨询受理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法人 依申请类
5 二级古树公布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第八条: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第九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6 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7 组织实施防沙植树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植树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的标准和具体任务,并逐片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8 治沙技术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9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利宝娱乐和保护意识。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10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11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安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12 二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第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13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14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15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造林绿化。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因地制宜实施森林生态修复工程,恢复植被。 生态保护修复科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16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森林资源管理科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17 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森林资源管理科
(行政审批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18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湿地知识,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自然资源保护地
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19 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科学利用湿地资源,发展生态产业。 自然资源保护地
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20 全市湿地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1.《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作为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保护地
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21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救护单位。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自然资源保护地
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22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补偿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保护地
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23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自然资源保护地
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24 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条:每年的4月4日至10日为安徽省“爱鸟周”;每年的10月为安徽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自然资源保护地
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25 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2.工作实际需要,且已常态化开展。
自然资源保护地
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26 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204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自然资源保护地
管理科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27 “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审核 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全文。
2.《关于开展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暨示范家庭林场创建和评选工作的通知》(林改函〔2017〕824号):二、评选办法 (一)组织推荐。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林场自愿申报,并从中择优推荐,同时填写《安徽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附件4)和《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表》(附件5),报所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级示范家庭林场为首次评选。省级示范社为第四次评选,此前第一次被评为省级示范社三年期满且仍然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示范社自愿申请一并参加本次申报,经审核合格再次确认为省级示范社。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法人 主动服务类
28 “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审核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林产〔2013〕34号)第八条:申报程序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法人 主动服务类
29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审核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林外函〔2017〕142号):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要与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在要求盖章的地方,务必盖章。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法人 主动服务类
30 “省级森林康养基地”审核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徽省森林康养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林产函〔2021〕530号):(二)申报认定程序:1.逐级申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格审查并征求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体育部门意见后向市林业局推荐。各市林业局对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后行文上报省林业局。2.省级审核。省林业局对各市申报文本进行初审,必要时由省林业局会同省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体育等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3.专家评审。省级审核合格的申报主体,省林业局会同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体育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4.会议研究。专家评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请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5.公开公示。根据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对符合省级森林康养基地要求的,在省林业局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开公示。6.发文公布。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省林业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体育局联合发文公布。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法人 主动服务类
31 “省级特色林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审核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1〕21号)“(四)实施金银森林行动10.推动林业产业集聚发展......实施林业产业提升行动,引导建设省级特色林业高质量发展园区......”     
《关于开展省级特色林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建设的实施意见》(林产函〔2021〕283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支持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大力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园技术集聚、资本集聚、吸纳劳动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强等优势,助推示范园成为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点和林业产业扩能升级的增长极。省级林业部门将加强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园的跟踪监测和综合评价。各地可按照上述要求组织企业开展示范园建设。原则上省级每年开展一次申报认定工作。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法人 主动服务类
32 “国家级森林康养基地”审核转报 1.《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第七条:优化乡村休闲旅游业。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乡村民宿、森林人家和康养基地,培育一批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建设一批休闲农业示范县。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9〕20号)第一条:指导思想。以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为统领,以服务健康中国和促进乡村振兴为目标,以优化森林康养环境、完善康养基础设施、丰富康养产品、建设康养基地、繁荣康养文化。第三条:发展目标。培育一批功能显著、设施齐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森林康养基地,构建产品丰富、标准完善、管理有序、融合发展的森林康养服务体系。第七条:建设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森林康养基地。依据林业、健康、卫生、养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标准,推进森林康养基地建设。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法人 主动服务类
33 “国家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审核转报 1.全国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国评组办函〔2020〕1号)。
2.《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7〕103号):“三、明确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命名程序。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遴选每2年进行一次,按照“省级推进,国家认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命名工作。”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法人 主动服务类
34 “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审核转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的通知》(办改字〔2016〕127号)第七条 :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以下程序认定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一)国家林业局组建专家组,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全面系统科学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专家组由具备相应专业的副高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或具备相应专业素养的技术与管理人员组成。(二)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全国产业布局、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由林改司提出建议名单,会签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政法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核。(三)通过国家林业局主管局领导审核的名单为公示名单,在国家林业局网或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义,提交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通过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定的名单由国家林业局发文确认,并授牌和颁发证书。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法人 主动服务类
35 林木种苗技术服务 1.《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林木品种选育者以及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下列指导、服务:
(一)引导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经营;
(二)扶持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通过会展等形式营销林木种子;
(三)组织开展林木良种良法技术培训;
(四)指导林木良种的推广活动;
(五)落实有关林木良种选育、生产、推广和使用方面的扶持措施。
2.《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36 对因选育林木良种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37 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告与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有关的信息,公布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38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39 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六、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40 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定期发布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3.部门“三定”规定,且常态化开展。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4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42 林业有害生物技术鉴定及防治技术咨询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27号):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43 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 1.《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
2.《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调查,重点区域不少于二次;对美国白蛾每年至少组织三次专项调查。普查和专项调查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人工地面调查技术规程》第六条 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分布的地方,每年9月份-10月份全面开展调查;重点预防区、距松材线虫病发生地直线距离在30公里以内区域,除开展秋季普查外,每年4月份-5月份增加一次普查。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44 林业科技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市湿地保护中心)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45 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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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主动服务类
46 林业新品种引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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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安徽省森林旅游人家”申报材料转报 《关于开展第三批“森林旅游人家”申报和命名工作的通知》(林园函〔2016〕228号):请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由市、省直管县林业部门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省林业厅。 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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