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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林业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结合工作职责,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机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和评估机制。各科室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立即予以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经相关程序审查后予以澄清。

    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以本局名义澄清的,须报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宣城林业信息网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上级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根据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布渠道的不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置,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加强正面引导,努力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八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科室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