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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林业局政务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本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的职责、内设部门和下属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与本机关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示性文告或其他重要文件;

(三)机关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条件、受理部门和办理期限等;

(四)本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中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务信息;

(五)本机关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六)本机关实施的有关项目招投标信息及中标结果;

(七)本机关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机关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本机关有关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公开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宣城市林业信息网(http://www.ahxcly.gov.cn)或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林业局信息公开栏目;

       (二)市级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等设施;

       (四)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其中, 宣城市林业信息网和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林业局信息公开栏目是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按以下程序公开:

      (一)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

(二)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生成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有关科室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外公开。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公开。

(三)第三条第六项由政府采购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

(四)第三条第八项所规定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由生成该信息的科室经分管负责人审批,需要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报送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公开。

公开信息原则上由产生该信息的科室负责整理提供,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公开。

第七条  本机关主动公布的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新闻宣传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局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根据相关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